小编: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上饶市信州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经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上饶市信州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经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特此公告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2日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上饶市中心城区双塔片区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饶信府字〔2021〕3号
因上饶市中心城区双塔片区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上饶市信州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经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上饶市中心城区双塔片区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信州区横南铁路以东、余干西路以南、上饶大道以西、滨江西路以北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等,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信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起。
五、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信州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由信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饶市中心城区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国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上饶市中心城区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上饶市中心城区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民生工程,是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为妥善做好上饶市中心城区双塔片区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评估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意义
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竞争力,区政府以公共利益需要、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原则,认真落实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全力将信州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群众认可、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
第二条 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十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十三)其它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征收范围
横南铁路以东、余干西路以南、上饶大道以西、滨江西路以北,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信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信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北门街道办事处,西市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
上饶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监证。其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第五条 征收期限
以信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条 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如违反上述情况不予补偿。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信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照不全或面积有争议的,按实测面积认定。测绘的原始报告须报市、区征收办备案,如需复测的由被征收人申请,指挥部组织区征收办、镇(街)及第三方测绘公司共同对被征收房屋面积重新测绘认定。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明记载为准。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户的认定
按照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建设审批手续等有效证件记载认定,原则上一证一户。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影像资料
所有涉及到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都需留存影像资料,留存的影像资料要求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含房改房)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参考价:
框架结构 6287元/㎡
砖混结构 6103元/㎡
砖木结构 5917元/㎡
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参考价有异议的,可按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采取以购代建的方法安置。由于各被征收人所需房屋面积、户型、区位等需求难以统一,故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被征收人确需征收部门以购代建的,由征收部门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购买商品房总价值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总价)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的房屋用于安置,并据实结算。
(二)部份产权的房改房
需办理全产权手续后,按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
1.临龙潭路、滨江西路、上饶大道主干道旁,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里弄、小巷中批建手续齐全,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正在营业达二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在同等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增加30%予以货币补偿。
3.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及以上、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五)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提倡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确需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相应的购房服务。
(六)其它住宅房屋
对于现存仅有一层祖宅(俗称老三架)、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住宅房屋,按照其主体建筑面积的1.5倍予以补偿。
(七)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1.房屋批建手续齐全,主体框架已完工且完整封砖砌墙,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予以补偿。
2.房屋批建手续齐全,主体框架已完工,但未封砖砌墙或部分封砖砌墙按不超过主体建筑面积的60%予以补偿。
3.房屋批建手续齐全,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以不超过同等结构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4.对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区城管局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尊重历史,遵循政策,结合实际”的原则进行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
(八)附属物
简易房或钢棚 100-360元/平方米
化粪池 2000-4000元/个
晒谷场 50-120元/平方米
挡土墙 260元/平方米
围 墙 150-200元/平方米
压水机 1000元/个
水井 8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12000元/座
果树(挂果) 300元/棵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
大毛竹 10000元/亩
小毛竹 6000元/亩
粪 坑 150-300元/个
沼气池 1000元/个
电话移机 158元/户
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
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太阳能热水器 5000元/台
三相电 4000元/户
管道煤气 28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水塔等)4000元/套
特殊于上述的附属物或上述未列的附属物、设施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搬迁费3000元/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3000元/户,共计6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
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含房改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50㎡以内的(含50㎡)补偿1100元/月,超过50㎡的部分按每月10元/㎡,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搬迁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费:
①补偿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②补偿标准:参照房屋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以上三者取其一);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期为6个月。
3.住改非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参照非住宅房屋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装修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装修方面损失的,住宅房由征收双方按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非住宅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
(一)搬迁速度奖
国有出让土地(含房改房):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10%的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1.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参考价或评估价26%的奖励。
2.国有出让土地上合法私有住宅房屋(含房改房)的所有权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在规定时间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13万元奖励。
3.被征收人自愿直接选择货币补偿参考价不需评估的,则所节省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费作为被征收人的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总值的0.5%结算。
(三)奖励特别说明
本次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采用阶梯式结算,即: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评估总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上述(一)(二)款奖励措施执行;1000万元-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部分则不享受上述(一)(二)款奖励措施一律按4%予以奖励;4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一律按2%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补助措施
(一)生活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含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审核后,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偿对象及标准为:
1.疾病补助: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重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补助20000元;其他类疾病(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含1万>的贫困家庭)补助5000元。
2.残疾补助: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残疾的,一、二级残疾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补助5000元。
3.贫困补助:根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五保户、低保家庭补助10000元。
符合以上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其中一项。
(二)独生子女补助
由乡镇(街道)出具相应证明,对独生子女户,每户补助20000元。
第十七条 证件注销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由项目指挥部或乡镇(街道办)向被征收人收集产权证、土地证等证照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遗失的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书面说明。项目指挥部或乡镇(街道办)收集完毕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给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属地管理单位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拆除,并负责拆除过程中及拆除后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资料收集的第一责任人为征收工作组组长,征收工作结束后,各征收工作组应将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给信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区征收办应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进行管理,做到随时可查、随时能查、随时易查。档案包括:被征收房屋影像资料、征收补偿协议、测绘报告、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其子女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移的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既可选择迁出地的居民待遇,也可以选择迁入地居民待遇。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信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信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在7日内向信州区住建局提交,由信州区住建局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户予以核定、确认,并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人可按选房顺序选择保障性住房房源,不需轮候。
第二十二条 契税优惠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二十三条 其它相关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纠纷的、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非法律责任
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方案管到底,一个政策执行到底的总原则对指挥长、乡镇(街道办)书记及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征收工作组组长、审核组组长明确责任如下:
1.各棚改项目指挥长对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负总责。镇(街)党政主官具体负责,对相关证件审核、测绘数据、装修等级把关不严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2.超出方案范围或不规范补偿,经审核不符合方案的征收追究工作组组长责任。
3.审核出现差错或不按原则审核的追究审核组组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及房屋、附属物、装修补偿标准超出本方案的,由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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