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开办“委托投资”等五项新业务的请示》(金隅财司〔2016〕5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开办“委托投资”等五项新业务的请示》(金隅财司〔2016〕5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委托投资(除股票投资以外)、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有价证券投资(除股票投资以外)和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三、此文可在你公司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京银监复〔2015〕756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作废。
你公司应在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北京银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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